學車必知 什么是危險駕駛罪

作者: stzi  2012-09-24 12:04 [查查吧]:m.uabf.cn

   >問:前不久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的相關(guān)情況?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設(shè)定“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diào)整范圍。醉酒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進行相應調(diào)整。其中,對第九十一條的修改,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醉酒駕駛?cè)胄潭ㄗ镞M行調(diào)整;對第九十六條的修改,是對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細化,并提高處罰標準。

  新增“危險駕駛罪”條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新舊條文對照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原條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新條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原條文: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新條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原條文:一年內(nèi)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新條文: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

  新條文: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

  新條文: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新舊條文對照

  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原條文: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文: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原條文: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新條文: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第三款

  新條文: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第四款

  新條文: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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