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吊銷與撤銷的含義

作者: rbyvv  2010-08-28 11:07 [查查吧]:m.uabf.cn

      2004年5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施行以后,新交法對駕駛證注銷、吊銷、撤銷的范圍重新做了定位。駕駛證的注銷、吊銷、撤銷都是對駕駛人嚴重違法行為的一 種嚴厲處罰,三種處罰雖然最終都是終止了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但三者在法律適用和違法特性上均有諸多不同,現(xiàn)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淺談注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三者的區(qū)別。 
    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注銷駕駛證業(yè)務,屬于申請注銷的,由申請人提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中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一)死亡的;(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三)提出注銷申請的;(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消的。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對當事人駕駛資格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即對于實施了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停止其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領的期限,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登記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則行為人終生不得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所謂的“終身禁駕”。那么在新交法中規(guī)定的駕駛證吊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此可知,對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可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但如果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則不可以吊銷其駕駛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撤銷機動車駕駛證
  撤銷,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在駕駛證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 。
    此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以及駕駛許可依法撤銷未滿三年的,均不能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審驗,只能提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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