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 未達法定婚齡可認定婚姻無效嗎

作者: 武取征  2013-09-17 11:55 [查查吧]:m.uabf.cn

  婚姻無效是因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的婚姻。婚姻法規(guī)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下面是婚姻法律知識介紹,來看看吧!

  一、案情介紹:

  楊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二人于1997年9月相識,1998年5月4日登記結婚,1999年 3月生育一男孩。由于當時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齡,故二人采用假身份,隱瞞真實年齡,用假名字等手段,騙取結婚證。現(xiàn)因雙方感情不和,經(jīng)常爭吵,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故于2008年1月13日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結婚無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婚姻是否有效產(chǎn)生兩種不同意見。

  二、分歧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宣布二人婚姻無效,并且對財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按非法同居關系來處理。其理由如下:

  依照《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屬于無效婚姻。”楊某與朱某是在1998年5月4日領取結婚證,此時楊某是18周歲,朱某是21周歲,男女雙方均未達到法定婚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jīng)審查確屬無效婚姻,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因此,應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原告起訴宣布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楊某與朱某在騙領結婚證時是未到法定婚齡,但在10年后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此時,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效的婚姻情形即未達到法定婚齡情形已經(jīng)消失,因此法院理應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簡要評析:

  第一,楊某與朱某在騙領結婚證時均未達到法定婚齡,是采取隱瞞真實年齡,改名等手段騙取結婚證的,如果在此之后雙方有一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都會支持其訴訟請求,當然,最遲不得遲于2000年8月13日,因在這個時間之后申請的話,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則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的“經(jīng)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這是對《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的補充說明,是強調(diào)該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審查,是無效的應該判決宣告無效,如果經(jīng)審查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那么就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同時,解釋(二)還說明一個問題,一旦經(jīng)確屬無效婚姻,即使當事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當呈人采取隱瞞真實年齡,改其姓名等手段騙取結婚證,這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之一,而不是認定婚姻無效的標準。簡而言之,法律規(guī)定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是結婚的法定年齡,這可能不是最佳結婚年齡,但是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那么誰就是違法行為,婚姻也就屬無效婚姻,但這也只能在無效期內(nèi)提出,否則在法定無效情形消失的情形下,那么法院也將會不予支持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法定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情況下,提起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院將會依法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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