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知識介紹 同居的五大法律問題

作者: eawbl  2013-07-23 14:25 [查查吧]:m.uabf.cn

  同居不同于結婚,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由于同居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法院一般指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糾紛的問題。下面是婚姻法律知識介紹,來看看吧!

  1、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并作出處理。

  2、同居關系的認定。

  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yǎng)與財產糾紛問題。

  3、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

  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同居期間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能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qū)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qū)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qū)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qū)別開來。

  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qū)別開來。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guī)定的,可適用專門規(guī)定;沒有專門規(guī)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

  5、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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