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虐待罪的認定及處罰知識詳解

作者: 范沛男  2012-11-05 17:28 [查查吧]:m.uabf.cn

  關于虐待罪的認定及處罰知識詳解

  一、虐待家庭成員表現(xiàn)

  “虐待”,具體是指經(jīng)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與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區(qū)別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jīng)常甚至一貫的,具有相對連續(xù)性。“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gòu)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虐待罪

  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jié)惡劣的才能構(gòu)成犯罪。這里的“情節(jié)惡劣”,是能否構(gòu)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對于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三、虐待家庭成員的處罰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quán)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diào)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quán)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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