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金外岡 2011-10-25 10:58 [查查吧]:m.uabf.cn
根據我國法律率規(guī)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yè)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yī)療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yè)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yè)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
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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