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52.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53.B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B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B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B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154.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guī)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155.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156.C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C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guī)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57.假設A企業(yè)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A企業(yè)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A企業(y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58.如果某企業(y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該100萬是否可以作為2019年10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比重。該例中,企業(yè)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159.假設A企業(yè)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是否參與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該例中,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應參與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
160.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xù)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6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手續(xù)怎么辦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tǒng)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yè),錄入計算期內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后,信息系統(tǒng)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即可提交聲明。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信息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后即可提交。
162.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fā)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敦斦慷悇湛偩趾jP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
16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164.A公司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不可以?!敦斦慷悇湛偩趾jP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公告中的納稅人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65.按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認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操作流程是否發(fā)生了改變?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沒有改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有流程在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發(fā)票。
166.某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深化增值稅改革后,該納稅人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汽車租賃業(yè)務,屬于注釋中的現代服務。如果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符合條件,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67.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余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余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fā)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guī)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余額”列應填入-10000元。
168.為提醒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及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稅務機關對信息系統(tǒng)做了哪些設置?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tǒng)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guī)定,并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guī)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tǒng)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169.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fā)票,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稜I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深化增值稅改革——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70.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qū)分行業(yè)嗎?是否所有行業(yè)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qū)分行業(yè),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171.什么是增量留抵?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172.為什么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yè)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17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174.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175.為什么要設定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這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tài)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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