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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營運牌照證書、駕駛準許證、道路運輸證除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經營者認為確需扣留的,應提請市運政管理機關或管理機構依法予以扣留。

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暫扣前款所列證照時,應當向當事人交付市運政管理機關的暫扣決定書;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決定書指定的期限內到市運政管理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營運牌照競得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妥有關手續(xù)并將出租車投入營運的,責令期限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仍未辦妥的,收繳其已領取的有關營運證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費用后,退還其已繳付的營運牌照款。

按前款規(guī)定收繳的營運牌照,市運政管理機關可決定將其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營運牌照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營運、沒收非法所得,并對經營者處罰款2000元:

(一)出租車更新不按時辦理營運牌照、道路運輸證和駕駛準許證變更登記手續(xù)繼續(xù)營運的;

(二)營運牌照使用期滿后,不按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繼續(xù)營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有關營運車況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者處以罰款:

(一)車體嚴重破損,呈現(xiàn)明顯凹陷、霉爛、脫漆或者整車容貌不潔的,責令限期整修并處以罰款800元;逾期不整修的,責令停止營運;

(二)車門變形、松脫、門鎖不牢或車窗不能正常開閉的,責令限期整修,并處罰款500元;

(三)擅自增設、改動出租車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0元;

(四)車內地板、座位、尾箱(后備箱)、車身外觀不整潔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五)規(guī)定應當在出租車印制、張貼的標志,字樣不全或不清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六)不在規(guī)定位置張貼禁止吸煙標志的,罰款50元。

第五十一條 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不當使用計價表,在乘客上車前已啟動計價表的,責令退還租費,處超收租費50倍的罰款,記錄違章一次;

(二)協(xié)議收費超過協(xié)議租費標準的,責令加倍退還乘客超收部分租費,并處超收租費50倍的罰款,記錄違章一次;

(三)駕駛空車時不載明“暫停載客”標志又不使用空車標志的,處罰款1000元,記錄違章一次;

(四)營運載客時不使用計價表的,處罰款500元,記錄違章一次;

(五)收費不給客票、付給客票不完整、使用無經營者全稱的客票或者協(xié)議收費不開具專用客票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0元;

(六)擅自改變空車標志燈和頂燈性能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七)在車站、碼頭、機場、口岸區(qū)域及市內主干道專用候車站不按順序候客、不遵守候客管理秩序,候客時離開駕駛室,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乘客,不服從運政管理人員指揮調度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第五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違法情節(jié),分別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人同時發(fā)生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罰,合并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市運政管理機關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程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條例》和本細則中所稱的“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shù),“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以上就是關于《深圳經濟特區(qū)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詳細信息,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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