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深圳民生 > 深圳新規(guī) > 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8)

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8)

  第一百五十五條 【管理人法律責任】管理人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的,由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管理人任職資格。

  管理人與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民事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六條 【法律適用】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助到您。

免責聲明: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返回查查吧首頁,查看更多>>
提示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優(yōu)惠商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