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從業(yè)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從事的職業(yè)。
第二十一條 【破產告知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債務人獲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應當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完整、真實陳述破產的原因及經過;
(二)提供與個人收入、財產、債權債務相關的清單、憑證等資料;
(三)妥善保管債務人財產,配合管理人的財產清查、接管;
(四)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的調查詢問;
(五)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詢問;
(六)個人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常用地址發(fā)生變動時,及時報告管理人;
(七)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出境;
(八)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其他工作。
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產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收入及財產狀況。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財產申報義務】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如實申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情況:
(一)工資收入、勞務所得、銀行存款、現金、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資金、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等現金類資產;
(二)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理財產品等的情況;
(三)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情況;
(四)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益;
(五)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六)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七)文玩字畫、個人收藏等貴重物品;
(八)債務人基于繼承、贈與、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九)債務人有理由主張的財產權益;
(十)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可期待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十一)債務人在境外獲得的本條(一)至(十)項規(guī)定的財產及財產權益;
(十二)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債務人財產申報義務之二】債務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申報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說明:
(一)為債務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時該子女尚未成年;
(二)債務人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
(三)債務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
(四)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財產變動報告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債務人財產發(fā)生下列變動的,債務人應當一并申報:
(一)贈與、轉讓、出租財產;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清償期;
(四)支出五萬元以上大額資金;
(五)因離婚而發(fā)生財產分割;
(六)其他財產變動情況。
第二十六條 【禁止個別清償及例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或者屬于債務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第三人清償與交付】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自動凍結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三十條 【訴訟仲裁的代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涉及債務人財產權利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由管理人代為參加,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衍生訴訟集中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涉及債務人財產權利的民事訴訟,應當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條 【特殊適用-債務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對其財產進行接管、變價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第三十三條 【信息公開節(jié)點】除依法不公開的信息外,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債務人破產申請、財產報告、債權狀況、清算方案或重整計劃、免責考察等相關信息,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詢。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資格】管理人由個人或者機構擔任。
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yè)資質的個人或依法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經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可以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個人或者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人選;
(二)管理、監(jiān)督、保障管理人履職行為;
(三)調查處理破產欺詐和相關違法行為;
(四)建立完善破產信息公開制度;
(五)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
(六)其他與本條例實施有關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監(jiān)督】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職務,接受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1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2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3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5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6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7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8頁: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2021-07-18
2021-07-18
2021-07-18
2021-07-16
2021-07-16
2021-07-16
2021-07-15
2021-07-15
2021-07-15
2021-07-14
2021-07-14
2021年大鵬新區(qū)戶籍在冊輪候人配租公租房選房規(guī)
2021-07-14
2021-07-14
2021-07-13
2021-07-13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