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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2)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收到投訴人或者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將按程序移送給其他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者由其自行向其他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決定予以受理的,電子平臺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逢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為平臺收到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對于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行政監(jiān)督部門以本部門簽收該轉交投訴件之日為收到投訴書之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二)超過規(guī)定的投訴時效的;

(三)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三十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三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二)對于招標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構依法處理;

(三)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暫?;蛘呷∠湓u標專家資格;

(四)對于投訴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jiān)督部門協(xié)助調查的;

(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yè)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四)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yè)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組織專家評審時,優(yōu)先抽取專家?guī)熘械馁Y深專家。

專家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招標人內設(或者上級)的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督查機構)對其監(jiān)督的定標活動進行復核說明,說明招標人的定標活動是否依照事先制定并報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督查機構)備案的定標規(guī)則進行。

第三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xù)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九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附件五),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

(六)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十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通過電子平臺直接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在電子平臺和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站公開。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發(fā)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構、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xù)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人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行為的,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后,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四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對異議處理的監(jiān)督或者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報送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構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暫停其招標代理業(yè)務。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或者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二)投訴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依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潛在投標人是指知悉招標人公布的招標項目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深建規(guī)〔20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異議書

2.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3.異議答復函

4.投訴書

5.投訴處理決定書

以上就是關于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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