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不能接受的條款可書面形式修改
家長該采取什么手段可保障自身權益呢?劉興桂告訴記者,上述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意限制對方的權利,減少或規(guī)避自己責任的,該格式條款可以被認定無效。
劉興桂鼓勵家長要敢于主張權利,合理地在合同中加入要求與意見。比如增加一些退出條件,一定時間視聽后不滿意可退,中途發(fā)生一定情由后學生一方可以變更;對辦學質量、師資、內容的監(jiān)督設置一定條件。尤其要注意辦學方隨意解除或利用學生考勤以及所謂內部紀律做文章規(guī)避機構責任的條款。
劉興桂認為,承諾式的協(xié)議,尤其是對教育服務作出承諾,實際上反映了一種群體的浮躁。從法律角度講,教育服務收費是一種勞務報酬,本身無可厚非,但一涉及承諾,就變味了。這是社會誠信和法律誠信缺失的體現。“所以助學機構一定要承諾,否則,誰會交錢。殊不知,這種廉價的承諾終究是靠不住的。法律需要理性,我們的家長更需要理性。”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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