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戶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即為“低保人員”)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居民(即為“低保邊緣人員”)。
低收入居民根據困難情況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項目救助和臨時救助。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有效收入證明;沒有收入的,應當提供失業(yè)證、學生在讀證明、殘疾證或者街道勞動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4、數(shù)據照相回執(zhí)
5、家庭財產證明。
6、銀行存折或銀行卡
7、婚姻狀況證明
1、由戶主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社區(qū)工作站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2、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社區(qū)工作站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3、街道辦事處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的調查核實時間。
4、自公示期滿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辦事處轄區(qū)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請求申請人現(xiàn)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調查。被請求協(xié)助調查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
5、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財產、致困原因、就業(yè)意向和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組織社區(qū)居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6、街道辦事處在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財產時,經區(qū)民政部門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授權向國土房產、車輛管理、工商、 出租屋管理、稅務等部門及金融單位查詢申請人的家庭財產,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向街道辦事處提供查詢委托書及其他查詢所需材料。申請人不配合、拒絕接受調 查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7、街道辦事處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后,將調查核實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張榜公示三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自公示期滿之日起 二個工作日內根據區(qū)民政部門的委托批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向申請人發(fā)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領取證》,并于次月開始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發(fā)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具體可向申請人所在區(qū)民政局或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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