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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若違法使用泄露司機乘客信息將罰款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fā)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qū)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網約車平臺若違法使用泄露司機乘客信息將罰款

草案指出網約車屬于出租車范疇,出租汽車經營者(簡稱經營者),是指經許可在特區(qū)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包括巡游車經營者和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司機泄露乘客個人信息,或者網約車平臺及乘客違法使用司機個人信息的將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指出,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深圳特區(qū)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同樣適用于該草案。草案對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的活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包括對泄露信息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guī)定。

網約車平臺若違法使用泄露司機乘客信息將罰款
網約車平臺若違法使用泄露司機乘客信息將罰款(圖源攝圖網)

根據草案內容,經營者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個人信息的,或者經營者及乘客違法使用駕駛員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網絡服務平臺或者其他載體發(fā)布嚴重危害社會穩(wěn)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此外,網約車經營者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在乘客客戶端顯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姓名、照片、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tài),仍向駕駛員發(fā)布其他預約業(yè)務信息;通過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等,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還提到,網約車巡游攬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車通道、候客站等巡游車營運設施的,對駕駛員處五千元罰款。

此前,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公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護乘客個人信息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辦法》,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各地也曾對網約車信息安全作出相關規(guī)定。2017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印發(fā)了《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規(guī)定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依據違章行為單次記20分;貴陽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于2017年印發(fā)的《貴陽市網約車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約車信息安全管理各主體責任進行劃分,保障乘客隱私安全。

以上就是關于網約車平臺若違法使用泄露司機乘客信息將罰款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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