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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申請受理、許可機關

      教師資格申請受理機關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者戶籍或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1、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2、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3、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教師資格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初審機關:戶籍或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即各區(qū)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如福田區(qū)教育局、羅湖區(qū)教育局、南山區(qū)教育局、鹽田區(qū)教育局、寶安區(qū)教育局、龍崗區(qū)教育局)。

  決定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即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深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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