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泡水車”怎么辦
皆大歡喜購車,做保養(yǎng)意外揭開交易“內幕”
2016年5月16日,丁某貴(原告)在深圳市某婷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被告)全款購買了一輛二手銀灰色VOLVO S60,涉案車輛出廠日期為2012年8月1日,里程數(shù)6.4萬公里。購車款共計184500元,并簽訂了《車輛銷售協(xié)議》及補充條款。
2016年5月17日,丁某貴將車輛過戶至兒子丁某飛的名下。
2016年5月23日,丁某貴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共花費7772元。后涉案車輛退保,該保險公司退還保費4240.85元。
2016年5月23日,丁某貴開車至沃爾沃4S店內做保養(yǎng),4S店的維修師傅告訴他,該車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內清洗發(fā)動機、拆裝內飾,共花費15290元。
“泡”水、“涉”水,二手車商周旋于文字
原告丁某貴認為,深圳市某婷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在銷售涉案車輛時未告知自己這輛車為“泡水車”。丁某貴于是便向消協(xié)及產品質量監(jiān)督局投訴該欺詐行為,并尋求深圳都市頻道幫助,都市頻道路路通欄目邀請專家初步判斷,波箱蓋及線束已經(jīng)氧化,內飾地面存在泡水痕跡,可以確定該車泡過水,該類車輛將會維修不斷或大修甚至需要更換零件。
因此訴請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于2016年5月16日簽訂的《車輛銷售協(xié)議》;原告退回購買的沃爾沃VOLVO S60車輛;被告退回全部購車款;被告按照購車款3倍賠償原告損失;5.被告賠償原告購車的保險損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而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辯稱,車輛屬于現(xiàn)狀交易,車輛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品”,車輛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況。
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還原真相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向保險公司調取涉案車輛的出險記錄,并向原車主李先生就涉案車輛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出險記錄顯示,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顯示涉案車輛進行了如下維修。1.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空氣濾芯、機油格、音響模塊、音響模塊匹配軟件;2.修理項目清單:全車座椅地毯清洗、發(fā)動機及波箱檢修清洗;3.輔料項目清單:發(fā)動機油。
原車主李先生稱,2014年3月30日晚深圳下大雨,行車途中兩車相匯時,對方車輛把路面的積水沖到李先生駕駛車輛的進氣口導致車輛熄火,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原地,并未重啟。路過車輛繁多,沖擊積水到車輛上,但當時發(fā)動機并未進水,主要是車內腳下位置有進水,積水大約有十幾分鐘的時間,只到輪胎一半左右,4S店直接將車拖走維修。2014年4月1日涉案車輛檢驗維修后,維修費用合計1萬多元。車輛維修后李先生并未感覺到車輛行駛性能與維修之前有異樣。2016年1月份,李先生更換了3個輪胎及進行小部件的維修,除此之外車輛不存在泡水或交通事故等情形。2016年3、4月份,李先生將涉案車輛開到4S店估價置換,估價為14萬元,便補差價置換了一輛新車,后續(xù)的轉讓及過戶均由4S店辦理。
爭議焦點:這三個問題到底如何解決?
爭議點一:丁某貴是否為適格原告?涉案車輛登記于原告兒子丁某飛名下。被告以此為由主張原告并非本案適格主體。
爭議焦點二:涉案車輛是不是“商品”?被告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認為買賣二手車是現(xiàn)狀買車、交貨,涉案車輛不等同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原告丁某貴認為,被告作為有經(jīng)驗的車行,本身具有識別或檢測“泡水車”的能力,主觀上明知該二手車為“泡水車”,卻未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構成欺詐。
爭議焦點三:到底應該怎么理解“泡水車”?深圳市某婷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主張依據(jù)行業(yè)慣例,“泡水車”應當具備發(fā)動機進過水的情況,涉案車輛僅是涉水。原告丁某貴認為依據(jù)百度百科對“泡水車”的陳述,應適用社會公眾一般認識,即經(jīng)過水浸泡的車子,一般是指引線被水泡過,進水深度超過車輪的三分之一,車身底部部件與水長時間接觸的機動車,這樣的車輛危險系數(shù)很大,電路容易短路、起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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