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方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審核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依法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二條 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設立深圳市教育局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條 評審領導小組由市教育局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包括各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全面領導高校國家獎學金審核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審核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聘任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審核意見。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學者等組成,每屆任期3年,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審核意見。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根據(jù)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設若干評審小組和工作小組。
第三章 評審要求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審核實行等額評審,由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普通高等學校報送的國家獎學金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核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在評審過程中,認真審閱審核材料,聽取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在平等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發(fā)現(xiàn)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直接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的,應當主動向評審領導小組申請回避。
(三)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由評審領導小組主持,全體評審委員參加。評審委員會向各評審委員介紹情況,向各評審小組宣布工作程序和有關工作要求。
(二)分組評審。評審小組按照要求對各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三)集中討論。評審過程中,可適當安排各小組間的交流討論。
第九條 評審委員對各普通高等學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普通高等學校是否按照要求上報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普通高等學校是否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了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和審核工作。
(三)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xiàn)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評審小組發(fā)現(xiàn)普通高等學校在初評和審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應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后,由日常工作部門通知其限期改正后重新報送審核材料;發(fā)現(xiàn)下列第(三)項情形的,應不予通過審查,由評審小組寫出書面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一)評選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二)所提供的審核材料、數(shù)據(jù)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三)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
第十一條 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后,由評審委員會匯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報評審領導小組。
第五章 材料報批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報告經(jīng)評審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向教育部上報我市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推薦名單經(jīng)教育部評審并批復后,由各高校向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并一次性發(fā)放國家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根據(jù)市級評審工作需要制定,各高校應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校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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