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預算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zhí)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項目專家組民主決策,并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xié)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報科技部核批。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zhí)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zhí)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xié)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決算。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中反映。課題決算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xié)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首席科學家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或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zhí)行的重大事項,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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