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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申訴拿回300萬“律師費”被駁回(2)

  確認書到底是不是偽造?

  市中院認定確認書落款時間有瑕疵,但系雙方真實合意。

  根據(jù)判決書,市中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該確認書是否為雙方真實合意的體現(xiàn),傅先生方主張系偽造,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證明確認書簽署當日,即2011年4月24日其在外地出差,不可能如律所所述在深圳簽署該確認書,萬乘律所則主張確認書是雙方合意體現(xiàn),也系傅先生本人簽名確認,并申請了證人李某權作證。

  李某權是何許人?據(jù)傅先生代理人湯律師介紹,李某權此前曾幫助傅先生處理過煤礦方面的一些事務,在傅先生委托萬乘律所處理該股權代持糾紛的法律事務時,其起了一定的介紹作用。

  市中院認定,該份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理由為:第一,除了對簽署時間不確定外,證人李某權對該份確認書的商議和簽署的背景、過程作了清晰說明,并證明雙方當事人曾就該份確認書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協(xié)商、最終由傅先生簽名的事實,李某權關于雙方曾進行協(xié)商的證言能夠與傅先生向法院提交的李某權向其發(fā)送電子郵件要求對協(xié)商內(nèi)容進行確認的證據(jù)相印證,李某權的言詞證據(jù)無明顯矛盾沖突、不合常理之處,能夠作為證據(jù)采用;

  第二,從表面形式看,該確認書對于簽署背景、款項來源、權利義務等內(nèi)容作了明確表述,具有傅先生的清晰簽名,傅先生主張該確認書系偽造,但從確認書的表述內(nèi)容和書寫格式上看無偽造痕跡,且傅先生在一頁空白紙張的中上靠邊處預先簽名不符合生活常理,傅先生也未向法院說明和舉證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合理性,可信度較低;第三,從實際履行上看,雙方均確認萬乘律所就傅先生的委托事項進行了訴訟代理,傅先生主張萬乘律所的訴訟代理行為與該份確認書無關,但其除涉案300萬元外未向萬乘律所支付律師費用,相較而言,萬乘律所關于其依據(jù)該份確認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nèi)容框架進行訴訟代理的主張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市中院認定,作為書證,該份確認書的落款時間確有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否定該份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且經(jīng)傅先生簽名確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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