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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3)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天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各類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包括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反饋其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決定是否啟動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意見告知被問責對象,應當以書面方式為主,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形成問責意見,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fā)問責決定,應當明確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jù)、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問責決定實施問責,對于組織處理、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八條 問責決定一旦實施,根據(jù)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反饋提出復核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提出申訴。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反饋提出申訴的單位或個人。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應當及時告知原問責部門,原問責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予以糾正。

涉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被問責對象可向作出相應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天內對有關問責情況進行歸檔,提請有關人事部門將問責情況歸入人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監(jiān)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jiān)督、指導問題整改。問責情況應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jù)。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攝圖網)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qū)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依照部門職責落實教育督導問責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全國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負責對被督導的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部屬學校進行問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根據(jù)問責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主動配合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定期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問責情況報送給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信息工作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實時監(jiān)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可依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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