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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清算條例(3)


第二十四條 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當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分別登記。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核定后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與企業(yè)訂有仲裁條款或者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應當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債權申報期內,不得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但經清算主管機關許可的除外。
                        
第五章 財產清理
第二十七條 清算開始后,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負責人應當將與企業(yè)財產有關的一切帳簿、單據、文件、資料移交清算組,并答復清算組有關財產及業(yè)務的詢問,協(xié)助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清算財產包括以下各項:
         
(一)清算開始時企業(yè)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
          
(二)清算開始后至清算終結前企業(yè)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企業(yè)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對企業(yè)的債權,應當及時收回。對收回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清算組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應當報清算主管機關備案。若遇債務人破產或者清算,清算組應當以企業(yè)名義申報債權。
           
對無法收回的債權,清算組應當向投資人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 投資人在清算開始后仍未繳足其認繳的出資,清算組可以限期追繳。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債權調查完結前,不得變賣清算財產,但清算財產不及時變賣將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除外。
         
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在債權調查完結前,確因需要變賣清算財產的,清算組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清算企業(yè)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對企業(yè)財產進行清理后,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由企業(yè)組織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應當經股東會或者投資人確認;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應當報清算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企業(yè)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企業(yè)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章 財產分配及清算終結
第三十五條 財產清理完畢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方案。由企業(yè)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經股東會或者投資人確認;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應當報清算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六條 下列清算費用應當從清算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
          
(一)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
          
(二)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三)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四)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以擔保財產為限優(yōu)先受償。未受償的部分視同非擔保的債權。
第三十八條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稅款;
          
(三)企業(yè)債務。
    
企業(yè)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九條 清算財產按前條所列順序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或者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 因債權爭議或者訴訟等原因致使債權人、投資人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由企業(yè)組織的清算,應當報經股東會或者投資人確認。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的清算,應當報清算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報告經確認后,視為已解除清算組的責任。但清算組有違法行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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