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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企業(yè)清算條例(2)


企業(yè)確定清算組成員后,應當將清算組成員的名單報清算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組的,清算組由投資人、有關機關及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注冊律師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yè)人員組成。
         
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的清算組,對清算主管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或者清算主管機關可以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
         
(二)債權人、投資人請求更換,并有正當理由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
第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代表企業(yè)。
第十七條 清算組的職權包括:
         
(一)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
         
(二)清理企業(yè)財產(chǎn)、債權和債務,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財產(chǎn)清單;
         
(三)處理企業(yè)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收回企業(yè)債權,追回投資人應繳而未繳的出資;
         
(五)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清繳企業(yè)所欠稅款;
         
(六)清償企業(yè)債務;
         
(七)處理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
         
(八)代表企業(yè)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九)辦理其他清算業(yè)務。
清算組有關清算的職權行為,由清算組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決定。
第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者揮霍企業(yè)財產(chǎn)?! ?/span>
第十九條 企業(yè)組織的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由投資人確定;清算主管機關組織的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由清算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章 債權申報及審查
第二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企業(yè)的財產(chǎn)或者債務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且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債權人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接到書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申報債權又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非因債權人責任造成逾期未申報,并且在清算財產(chǎn)分配完結前申報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當包括企業(yè)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性質、數(shù)額和發(fā)生時間,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企業(yè)的保證人代替清算企業(yè)償還債務后,該保證人有權申報債權,債權數(shù)額為其代替償還額。
           
清算組決定解除清算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有權以損害賠償額為債權申報。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不得作為債權進行申報:
          
(一)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二)債權人在清算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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