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繳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不按期繳納土地使用費的,除限期繳納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繳數(shù)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在限期繳納的期間屆滿后仍不繳納者,由市國土局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繳費人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間提出申請登記的,市國土局可視情節(jié)對其處以二千元以內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繳費人在申請有關登記事項中,有隱瞞、虛報等不實行為的,主管部門可視情節(jié)對其處以每平方米隱瞞、虛報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繳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國土局申請復議,或依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國土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國土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訂有關管理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2日市政府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使用費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6
2021-07-16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