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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2)


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原件1份);

  (二)《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3份);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發(fā)改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的文件或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六)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七)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監(jiān)理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八)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九)已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和施工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的材料(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十)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說明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據(j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1號發(fā)布,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1號修正)第四條。

  《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樞紐控制管理中心4樓辦事大廳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網(wǎng)站上免費下載。

  程  序

  (一)受理申報;

  (二)內(nèi)部初審;

  (三)復審,簽發(fā)文件。

  時  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

  予以許可的批準文件,有效期在批準文件中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予以許可的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nèi)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行政許可決定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shù)、時限的,原予以許可的批準文件自行廢止。

  法律依據(j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

  取得予以許可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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