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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作協(xié)議書范文 合作協(xié)議書怎么寫(3)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

  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lián)名提議時; (三)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guī)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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