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意義還體現(xiàn)在它將有助于法學研究中貫徹理論與實際聯(lián)系的原則。
法律社會學的任務既然是通過各種社會現(xiàn)實問題來研究法律在社會中的實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貫徹理論與實際相聯(lián)系的原則,必然要“以社會為工廠”。如果一個法學論著,不接觸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問題,不研究人們的實際行為,就很難稱為法律社會學的成果。我們寄希望于法律社會學,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對象,有可能在法學領域中為貫徹這一原則而作出突出成績,從而推動整個法學學科向這一方面邁進。
在法學領域中,理論聯(lián)系實際原則過去長期以來之所以貫徹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當復雜,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觀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觀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體制上的缺陷;統(tǒng)計資料的嚴重缺乏,難于進行定量分析以及人們對法學研究的錯誤觀念,等等。過去法學研究工作者在貫徹理論與實際聯(lián)系這一原則上的各種困難因素,對今后志在從事法律社會 學研究工作者來說,同樣是存在的,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第三,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可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法學領域中注釋法學占有優(yōu)勢的局面。
歐洲中世紀中期就盛行以注釋羅馬法而聞名的法學。我國歷史上自東漢開始出現(xiàn)的律學實際上也是一種注釋法學。這里所講的注釋法學主要是指從文字上或邏輯上(就律學講主要指以儒家經(jīng)義)對法律條文進行闡釋。對傳播或?qū)嵭蟹蓙碚f,這種注釋法學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在近幾年來的法學中,注釋法學或具有注釋法學傾向的作品占有相當大的優(yōu)勢。課堂講授、法學教材或論著的主要內(nèi)容一般都圍繞制定法的條文進行文字上、邏輯上闡釋,而對這種法律實行的具體問題卻不加涉及或很少涉及。在闡釋法律條文時,也舉一些實際生活中的例子,甚至介紹某些案例,這樣做法當然勝于單純闡述條文,在一定意義上,也是貫徹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一種形式,但這種做法的出發(fā)點仍在于幫助正確地闡釋條文,而不在于研究法律的實行和效果。法學不能僅限于注釋法學。就法律的制定到實行而論,法學還應包括立法學和法律社會學等。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并不否定注釋法學的價值,但如果法學僅限于研究條文的注釋則顯然是不夠的,對促進法制建設以及法學本身發(fā)展來說,也是不利的。
以上就是關(guān)于法律社會學的意義和研究內(nèi)容的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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