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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產新政策落戶時間認定解讀

近日,近期備受關注的深圳房地產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臺。細則對市民提出的社保、離婚和新政執(zhí)行節(jié)點等具體細節(jié)進行了解讀。

深圳房產新政策落戶時間認定解讀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我市落戶的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

尚未在我市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fā)布之前已發(fā)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xù)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關于商品住房限購政策解讀

(一)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xù)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16〕28號)第四條有關規(guī)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

深圳房產新政策落戶時間認定解讀
深圳房產新政策落戶時間認定解讀(圖片來源:攝圖網)

(二)《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我市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xù)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xù)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xù)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zhí)行標準參照本條第二項。

(四)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xù)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只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可按原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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