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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發(fā)現違法占道施工可撥打12328舉報(3)

  案例2

  未申請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擅自挖掘人行道開設路口。

  2020年3月1日,執(zhí)法支隊龍崗大隊開展路政執(zhí)法專項整治行動,在龍崗區(qū)高科西路距丹荷大道110米處查處一宗擅自挖掘道路案件。經了解,涉事企業(yè)為深圳市云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月29日占用挖掘人行道,拆除原有的人行道磚,并鋪上水泥,形成一個機動車出入路口,該路口寬14.9米,挖掘人行道長14.9米、寬4.5米,面積67.05平方米,并于當天完工。該單位負責人表示因其所負責的建設項目正在挖掘土方,需要外運渣土,為了方便車輛出入就開設了這么一個路口。

  車輛是方便進出工地了,但路口修建把原有的人行道破壞,影響了人行橫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xù)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5月12日,根據后續(xù)調查取證,該單位未在交通運輸部門辦理相關的審批許可,未經審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執(zhí)法人員依法開具違法行為通知書,對該單位處以罰款80000元,并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3

  未申請延期許可,超期4個多月仍占道挖掘施工。

  2020年5月14日,執(zhí)法支隊坪山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金田路開展路政巡查時,發(fā)現有一處非機動車道正被占用挖掘施工。經核實,現場施工負責人周某陳述其為深圳市某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員工,其公司工程隊需在該處道路區(qū)域開挖長6米、寬2米、高2米的溝槽,用于埋設自來水管道,并提供了該處道路占用挖掘許可證,但許可期限到2020年1月10日,即已超期4個多月,仍未辦理延期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現場開具協(xié)助調查文書并責令停止施工,要求當事人補辦延期許可手續(xù)。

  5月22日,執(zhí)法人員對深圳市某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補充調查,公司負責人表示,因該處施工為收尾工程且施工時間短,知道許可過期了但是仍然抱有僥幸心理違法違規(guī)施工,現已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做法并按執(zhí)法人員要求抓緊申請延期許可。針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依法開具違法行為通知書,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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