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被檢查單位對書面整改通知及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復查意見。申請復查期間,申請人不得停止整改。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審核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出具審核意見書。
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個工作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組織成立志愿消防監(jiān)督員隊伍。
志愿消防監(jiān)督員在轄區(qū)公安消防監(jiān)督員的指導下,向群眾宣傳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知識。
志愿消防監(jiān)督員可以了解檢查所在單位的消防情況,并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第三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條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隊應當開展滅火戰(zhàn)術技術研究和訓練,提高對高層樓宇、化學危險物品場所、密集房屋區(qū)、人員密集工廠發(fā)生火災時的滅火救援能力。
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訓練內容進行訓練,提高滅火能力。
義務消防隊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依法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應當將隊伍的組建情況以及裝備、器材清單報市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已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需要撤銷專職消防隊的,應當征得市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建立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各區(qū)域、各單位、各類型消防隊伍的統(tǒng)一協調指揮,充分發(fā)揮各種消防力量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報警,及時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撲救初起火災,防止火災蔓延。
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救援工作,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提供滅火救援所需要的人員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接到報警后,應當按規(guī)定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
火災的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各種消防隊伍和參加滅火的人員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除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外,發(fā)生下列緊急事件時,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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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兹家妆?、劇毒化學物品發(fā)生泄漏或者爆炸;
?。ㄈ┢渌麘斢晒蚕狸牼o急救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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