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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2)

  第二十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一)主張次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蚱鋬斶€債務的;

  (二)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三)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四)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二條或者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第二十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zhí)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第二十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績效獎金;

  (二)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向管理人返還上述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主張上述人員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第一款第(二)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xié)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 權利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xiàn)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二)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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