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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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說明
一、 暫住人員港澳游條件
1、經我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正式聘用(已辦理勞動用工手續(xù))、在我市工作及連續(xù)暫住滿半年以上,并持有效的勞務暫住證人員;
2、我市常住戶口人員的外地戶口的配偶,在深圳暫住滿半年以上,現(xiàn)持有有效的勞務或非勞務暫住證。
3、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在外地的16歲以下子女或60歲以上父母在深居住或臨時來深探親的人員。
暫住人員的暫住起始時間以其在暫住地公安機關首次辦理暫住證的電腦記錄為準;暫住人員只能參加香港7天游或澳門3天游的旅游團,每年只可申辦兩次。
二、 申辦新2000版《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員辦事須知:
(一)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廣東省居民往來港澳地區(qū)旅游申請表》一份(綠色表格,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淺藍底彩色照片(規(guī)格33mmX48mm)三張(其中一張貼在申請表上)。
2、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復印件,交驗原件。臨時來深的60歲以上父母可免交暫住證;臨時來深的16歲以下子女可免交暫住證和身份證;
3、提交全額旅游發(fā)票復印件,交驗原件;
4、勞務暫住人員提交勞務合同復印件,交驗原件;
5、常住戶口人員臨時來深的16歲以下子女及60歲以上父母,要提交相應的親屬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驗原件)以及親屬關系證明。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申請人在我市的親屬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在我市的親屬沒有工作單位的,由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6、申請表上“申請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欄由單位負責人或暫住地的區(qū)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門負責人打勾、簽名、蓋章。
打勾的內容為: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屬于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審核意見的單位須在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相片處加蓋騎縫章。
具體打勾、簽名、加蓋公章的要求如下:
(1)國家公職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的審批負責人打勾、簽名并蓋公章。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負責打勾、簽名并蓋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請赴香港、澳門,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派出所負責人打勾、簽名并加蓋公章。
(3)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人打勾、簽名并蓋公章。
(4)16歲以下兒童、60歲以上老人免交單位和派出所意見,直接到各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遞交材料。但未滿14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須對其赴港澳地區(qū)旅游簽署意見(意見填寫在申請表上)。
(5)其他人員由其暫住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籍科負責人打勾、簽名并蓋公章。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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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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