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定進出口單位的年度進出口配額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情況;
(二)前三年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業(yè)績;
(三)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計劃及配額完成情況;
(四)管理水平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五)其他影響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因素。
第九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對進出口單位的進出口配額做出發(fā)放與否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在年度進出口配額指標內,進出口單位需要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應當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領取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審批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申請書;
(二)對外貿易合同或者訂單等相關材料,非生產企業(yè)還應當提交合法生產企業(yè)的供貨證明;
(三)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持有回收單位所在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回收證明,依法申請領取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審批單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xù)。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進出口單位應當提交進口國政府部門出具的進口許可證或者其他官方批準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