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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guī)定


2014-03-04 14:55  [查查吧]  來源:m.uabf.cn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guī)定》已于2007年5月9日經(jīng)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我們一起來學習相關的知識吧!

部 長  李盛霖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guī)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qū)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

第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并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jiān)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lián)系。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航運公司應當具有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

航運公司的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第八條 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第九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guī)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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