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2)

作者: bdxeo  2011-08-10 19:36 [查查吧]:m.uabf.cn

 ?。ㄋ模┭a領婚姻證的條件與程序;

 ?。ㄎ澹o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

 ?。┦召M項目與收費標準;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ò耍┺k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jiān)督電話。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p>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相對穩(wěn)定。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qū)域內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

  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設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臺登記。

  語音電話咨詢內容應當包括:辦公時間、辦公地點;管轄權限;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和需要的證明材料等內容。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轄區(qū)人口和婚姻登記數量確定婚姻登記員人數。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guī)范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由省級民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煂Ξ斒氯擞嘘P婚姻狀況聲明的監(jiān)誓;

 ?。ǘ彶楫斒氯耸欠窬邆浣Y婚、離婚、補發(fā)婚姻證的條件;

 ?。ㄈ┖灠l(fā)婚姻證。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明執(zhí)法,熱情服務,講求效率。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佩帶標識并統(tǒng)一著裝。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ǘ┮蠼Y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ㄋ模┊斒氯穗p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ㄎ澹┊斒氯穗p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p方自愿結婚;

 ?。ㄆ撸┊斒氯颂峤?張大2 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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