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援助里的經濟困難如何認定?通常情況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可以分成申請和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二種。針對依申請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符合經濟困難這一前提。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價值較大的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6個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6個月,因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讀國內全日制中高等學校,導致家庭月人均消費性支出超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1.依法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在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期限內補充提交規(guī)定的申報材料。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經濟困難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認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經濟困難申報材料,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查證核實的,應當及時進行查證核實,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
3.法律援助機構依托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平臺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辦理核實委托手續(xù)。
不收費
15個工作日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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