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qū)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yè)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yè)病等級原則;
9、區(qū)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fā)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y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y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yè)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共分8章64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發(fā)586號令,對《工傷保險條例》若干條目進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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